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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贝博狼堡平台注册:【48812】行政诉讼中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之间的差异

来源:BB贝博狼堡体育 作者:西甲ballbet贝博 添加时间:2024-09-19 10:14:12

  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或许人民法院对有关案子现实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就地查验、丈量、勘查和剖析所作的书面记载。

  一般来说,它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可以证明案子的实在状况,是诉讼中的一种独立依据。勘验笔录很多应用于交通办理、城市建设办理和环境办理等行政办理范畴。

  例如,对需求挂号的修建和土地进行摄影,确认方位并以文字、表格、图像等方式对所得成果作出的记载。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进程中对有关办理活动的现场状况所作的书面记载。

  例如,卡车司机违章载货,交通警察关于违章状况做现场法律所作的笔录就归于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实在记载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状况,归纳反映当事人陈说、证人证言等依据资料。也反映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议的进程。现场笔录应当严厉遵从法定程序,现场笔录应当是在“现场”制造的,不能事后补作;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或许的状况下还应当由在场证人签名盖章,没有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签名盖章的现场笔录不能起到依据效果。

  一是制造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制造;现场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制造。

  二是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是对一些专门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察后所作的记载,不包含当事人和证人的问询状况,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状况;现场笔录则是对现场其时的状况所作的记载,一般为动态的现实,并且反映的多是制造笔录其时的状况,包含对有关人员的问询记载。

  内容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辅导书系本书编委会/编著,《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说相关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法与最新行政诉讼法解说条文相关解读、适用辅导及典型事例【上册】》,编委会主任江必新编委会副主任梁凤云,我国法制出版社,第290—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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